咨询详情

我和前夫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里有关于我们离婚前居住的房子拆迁后所得房屋分配的这一内容,其内容是:我本人,前夫和我们共同的孩子各自拥有拆迁所得房屋一套,但是,没有明确过渡费各自分开这一问题。办房子拆迁协议时是我和前夫在场的前提下,由孩子签名办理的手续,所以房子所有人写的也是孩子的名字从(特别说明:这房子是在我们婚前以前夫爸爸的名义写的申请。婚后六年我们把原来的一层房拔掉重新盖了三层,又过了十年,我们在三层上又续盖了两层)离婚后一直都是我们的孩子领完了过渡费,然后再分别打款给我和我前夫。孩子在今年四月份领取时,村里告诉孩子说他爸有交代,不能领,孩子就给村里解释了家里的情况,当时发过渡费的人说我家的事没达成共识,先交到办事处,等达成一致后写一书面材料交上后再发,可当天下午我前夫到村里把写着我儿子名字的过渡费领走了,请问我现在能不能要求村里调解分割过度费一事?

离婚 2017-04-25 18:0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洛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