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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97年入职于工厂的,厂里从2005年起才给予购买社保,入职途中没有离职,2017年4月厂里给我发了终止合同通知书,内容只提及按前12个月平均工资,每满一年补尝一个月工资,并且这个平均工资是厂里按我之前的工资除以厂里的出勤28天作为基准再乘以法定的22天来作为平均工资,请问是这样的吗?

其他 2017-04-26 17:1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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