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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7年3月30日收到公司单方面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此协议书没有盖公司公章),补偿采用n+1的补偿方式,本人当场拒绝签字并提出异议,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补偿条款2n+1补偿。在这期间一直与公司协商此问题,公司回复关于与我上次协商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双方没有达成共识、意见不统一,此协议书作废。请问各位律师,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又单方面反悔不执行,这种情况可以仲裁吗?

其他 2017-05-02 12: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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