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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一个同事甲(已经离职)的名表修理后交给我另一个同事乙,让乙暂时帮其保管。后因乙的抽屉不能上锁便交给我,让我帮忙锁在我的抽屉里,现在因为办公室的长住人口有4个,平时还有其他部门的同事进出。我觉得不是很安全,也不愿意帮甲保管,我通知甲来办公室领取他的表,而甲一直不来。办公室的其他同事都因为没有锁,不愿意保管,现在表只能锁在我的抽屉。如果发生意外,比如盗窃的这种情况,导致表不见。我和甲没有任何承诺,只是帮乙的忙,如果表发生以外我会不会有责任呢?谢谢。

其他 2019-09-26 05: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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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等级鉴定为七至十级工伤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离职的,应当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既然因病和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如不能获得经济补偿显然有失公允。
  • 如是因为没有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而导致丢失或损坏的,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 有责任
  • 如果你答应帮对方保管,就应该承担责任,如果丢失,你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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