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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摩托车在上班期间停在单位车棚被盗,单位停车棚是收费的每辆车每次一元钱,可是我们内部职工的车子停放有3个月了从来都没有交钱,保管员也没有找我们收钱,也没有不要我们停放,现在车子被盗,保管员有责任吗?可以找他赔偿吗?另外单位有责任吗?因为当时单位签订车棚保管协议时,没有对单位职工上班的车辆进行规定,我是卫生院的,院长说,车棚看管的主要是交钱的病人的车辆,上班的职工应该自己找保管员协商交钱停放车辆,你没有交钱,所以车子被盗,车棚保管员没有责任,卫生院也没有责任,,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管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吗???问题补充: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上班的职工提供停车位置并保证车辆安全吗???

劳动纠纷 2018-12-05 16: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如下: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不用承担责任,完全由驾驶该车辆的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酒驾面临着行政处罚,醉驾面临刑事处罚。但是上述两个处罚并不能免除交通事故案件本身的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受害人可以以该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材料,结合其他证据,协商或者起诉要求赔偿。
    对于已经垫付部分,如果认定为需要赔付给对方的,可以主张垫付部分抵扣相应款项,如果认定为无需赔偿则可主张退回。双方对于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是要注意的是,显示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如果与责任认定差异较大则可能被认定为显示公平,面临着被撤销的风险。
    建议审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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