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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份我与A公司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但是其中合同条款约定工作地点却为B公司地址,约定乙方工资标准采用: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基本工资每月2000元,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之后每月发工资标准却不是按照面试约定的7000元发,而是按照税前6000元/月发,2个月转正之后2015年7月份我与老总协商,又重新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7月28日,约定税前月工资为7000元/月,但是至今老总还是按照税前6000元/月发放,请问以哪个合同为准,该怎么维权?至今每月发放工资我都必须在有A公司名字的工资条上签字后被收回,为了逃税按照工资总额3500元/月来计算。另外再给我一份(自己保存的)无任何公司名称、工资总额6000元/月的工资条,扣除个人社保后,税后工资约5600元/月左右,每月都是通过法人老婆的银行账户来转账发工资。每天上下班都是在B公司考勤机打卡,每天我画的设计图纸、工程报价都是B公司名字,上班地点至今都是B公司注册地址,并非是A公司注册地址。请问现在我上班,平时注意搜集什么证据?才能在跳槽后要求补偿至今的工资差额呢?能马上离职吗?以哪个合同为准?我该告哪个公司啊?(A与B为同一法人)

其他 2017-04-28 15: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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