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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女,1960年生,1992年至今,在中国石化湖州分公司安吉支公司上班,现今58岁。2009年,48岁时,单位要求我补缴养老保险,否则不能在单位上班,于是我个人缴纳了32000元养老保险金,2010年,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提出退休,当时我主张补我之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过了没几天安吉支公司让我继续留在公司上班,除2013年开始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外,期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因为岁数已高,加之工作强度大,身体吃不消已不能继续在单位工作,所以提出不想继续工作的要求。现已经在家休息。主张:1: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未为我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是否合理?2:安吉支公司在我提出不能继续工作时,我要求公司补偿是否合法?

其他 2017-04-28 15: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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