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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母在1980年离婚了,我跟着母亲过,父亲一直个人居住,后来我的父亲写了一个已经公证过的房产赠予合同(我和母亲当时都不知道),将他的房产无偿赠与给了他的姐姐,但是未过户,后来我有了自己的孩子,为抚养孩子不得已去了外省打工,春节都可能回不了家,就算回到家也呆不了几天,所以不能经常去看望父亲,但是我的母亲还是在本地。在2000年时,我父亲病重期间,父亲的姐姐和侄女(父亲姐姐的女儿)都知道我父亲病危,但是他们当时都没有通知我和我母亲,因为我母亲还在本地,她们完全有能力和条件通知我母亲再通知我的,听其他亲戚说:在我父亲病重期间多次让父亲的姐姐和侄女通知我见最后一面,但是他们还是不通知我和我母亲,后来我父亲病故,父亲的姐姐和侄女仍然不告知我父亲已病故的事实,并且私自将我父亲去世后的存款(是否能称为遗产)占为己有,直到我有一次从外省回来去看望父亲时,才被他们告知父亲已过世,想着老人已经过世,当时也没有追究他们私自侵占我父亲存款的行为(是否能称为遗产)。而现在我父亲的房产面临拆迁,此时父亲的姐姐(受赠人)也已经过世,但是父亲的侄女这时才明确告知我们:我的父亲之前写了一个房产赠予合同(已经公证),将房产无偿赠予给了她的母亲,但是她的母亲已经去世,现在她要求将房产过户给她。问:根据前面所描述,如果有证据证明:1.我父亲的姐姐和侄女在我父亲病重期间和我父亲过世后,她们故意隐瞒我父亲的真实情况,故意不让我见父亲最后一面以及为父亲送终,这算不算严重侵害了我和我的父亲(赠予人和赠予人的继承人)?2.在我父亲去世后,父亲遗留的存款是不是叫遗产?而父亲赠予的只是房产不是遗产,父亲的姐姐和侄女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将父亲遗留的存款私自挪作他用,直到现在都不告诉我父亲到底还有多少存款,到底用到了那些地方,这种行为算不算私自侵吞赠予人及其近亲财产的违法行为?3.结合以上2点,再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我是否可以撤销父亲的房产赠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争议解决 2017-04-28 2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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