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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由于家里父母闹矛盾,约同龄孩子出去散心,与不认识的孩子(15岁)打架,对方第二天报案,到医院检查身体无事,在协调时对方要15000元,在此之前我方父母已到对方家赔理道歉,在家时说不追究,我方也积极赔偿对方合理费用,到派出所对方却无商量余地。我方应怎样处理?

刑事辩护 2013-04-23 23:3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双方都是轻微伤,则属于治安案件;  2、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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