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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友在当时在地产营销部门工作,一万元定金订购她方公司营销房产,订购时等级只写了她一个人的名字。付款时不同意写她的名字,而售楼处为避免房产买卖规定合同上必须有订购协议上的名字。不得已把她的名字写了共有人。现在她提出分手,并要求房子增值部分的1/2.她的这种行为应该怎么界定。

其他 2017-05-03 11: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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