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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借款,用房产证抵押,借条上注明了,我在借条上签名担保,现在债权人起诉要求我还款,法院判决我还款,我认为既然有房产证抵押,应该先找借款人,我不应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请问我到底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呢?

其他 2018-01-29 10:40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这些规定表明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也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还可以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现在借款人死亡,保证人的保证期尚未届满,你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要借款,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1.无期限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借款人返还,但需要留出合理准备时间;如果写明还款时间,一般不能提前要求还款,另外就是诉讼时效开始时间不同。2.欠条有一定的前提,如因为什么欠钱,货款、赌债等,合法的基础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3.没有写明利息的,法院可以按照普通的银行贷款利息来计算,但法院不支持利息也不违法,因为毕竟没有写明利息,而民间借款又存在有息和无息两种。你说的四倍是民间贷款的合法最高利息,是不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高出部分法律不认可。
  • 一般是你在物的担保之外承担责任。带上材料,请当地律师分析后决定策略。
  • 如果没进行房屋抵押登记,则房产抵押权未设立,让你承担连带没问题
  • 如果没进行房屋抵押登记,则房产抵押权未设立,让你承担连带没问题
  • 先看有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没登记,抵押物权不能设立,那么你应该连带还
  • 没有注明的属于连带担保。还有如果房产证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你应该属于之后的,但是如果没有办理登记,那么你就是连带的,没有顺序的
  • 及时上诉,物的担保优先,你只应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 约定不明的,认定为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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