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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教个事:(1)员工工伤医疗期满,员工没上班,企业继续按工伤前的标准发工资,现在企业要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计算经济补偿金,现在企业想医疗期满后的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员工没上班),可行否?(2)如果继续安排员工待岗,医疗期满后的工资超过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可否扣回,作为早期的预付工资?谢谢。

其他 2017-05-04 19: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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