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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一名正在哺乳期的员工,2015年8月19日入职,哺乳期从3月30日开始,对方开的病假单是四月和五月的,腰肌劳损,病史上面医生建议卧床休息,但是从她的朋友圈看是在外面玩,并且抱着孩子,从这点看并不像腰肌劳损,她的岗位是化妆品培训老师,需要出差工作,我司为了考虑她是哺乳期,就安排去苏州工作,来回路途也就一小时,这位员工拒绝了工作,从而就是开了病假,请问有什么理由可以开除她

离婚 2018-02-02 07: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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