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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1999年3月8日到我县社保局应聘当临时工,2008年11月28日逼迫辞职回家,在2008年中,单位领导逐渐取消了我所有的工作,我成了一位闲人,郁闷之极,领导找过我谈过一次话,说单位调来的正式人员多了,现在劳动合同法开始了,不想承担我的养老保险费,不能再继续用我了。鉴于十年工作期限,没有正式下令让我走。就用不给我工作的这种办法让我主动辞职,离职前,领导说可以给我继续发十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可是离开单位的第一个月就停了我的工资(我的工资是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中走的,这本身就是违法的),我现在想知道我是否有权要回补偿金,或者养老保险,如果有权,怎么要?谢谢! 如果通过劳动仲栽不可能解决的,因为保险局是社会劳动保障局的下属单位。所以是否通过法律来解决?谢谢!

行政复议 2009-03-11 16: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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