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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2008年6月在上海公司上班的。在2008年6月-2010年2月期间该公司都没有与本人签定劳动合同。但在2010年3月-2011年2月为本人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3月又续签了一年的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是在2012年2月28日合同到期,但单位却在今年的5月3日莫名的终止了与我的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该怎么样支付

仲裁 2011-06-18 22: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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