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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本市内进行搬迁,我们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不想去公司搬迁后的地方去工作,和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补偿吗?已经在工厂工作五年。公司和我们签定的劳动合同是每天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但是实际是每周要求工作六天,礼拜六上班从来没有给我们发过加班费,以前出的工资单都是写按二十六天来算工资,公司这样算违反劳动合同吗?我们能不能要求工厂补发加班工资?现在连工资单都不给我们看,而且发工资还不是以公司名义存入我们的银行账户,都是以私人账户名义存入的,这对我们解决劳动合同纠纷有没有什么难度?

其他 2017-05-15 17: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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