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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1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注册证并与次年2002年5月发到我司.美国曼秀雷敦公司与2003年申请注册后被商标局驳回,后来曼秀雷敦提出很多他们说使用在先的理由及证据,但是商评委不予采信其提供的证据.但是商评委与2009年提出撤销我商标的判决.商评委提出撤销的理由是网盟商标违反商标法31条.这条理由太牵强了!既然不采信曼秀雷敦的理由,为何又撤销我们使用中的商标.

其他 2009-03-17 2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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