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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11月8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在双方权利和义务中,其中有一条:“甲方(本人)每运出一车货物需及时向甲方(保险公司)出具货物清单,如甲方未能尽到该项义务,发生事故时,乙方有权对该车货物进行拒偿。”11月13日本人的一车货物发生火灾,保险公司拒赔。本人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以该条款为免责条款而保险公司未对其尽到告知说明义务故不产生效力为由,判本人胜诉。保险公司随后上诉,理由是:该条款是甲方应尽的义务,不属于免责条款,不必向本人告知和说明。 提问:这条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吗?

其他 2011-06-19 18: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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