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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8日,为取得树兜做根雕,刘某等人就擅自把刘姓公有的一棵树龄180年(经湖南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杉树锯倒。4月初,有刘姓村民向林业部门举报,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人员认为,此事不应当追究伐树人的刑事责任,理由为:杉树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树种,虽说是县人民政府2009年挂牌保护,但牌子并没有挂到树上去。况且,树龄没有达到300年,不应当追究伐树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2011-07-09 09: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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