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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案件的律师你好:本人由于当时年轻,被人欺骗替其到银行借款30万,到期后无法还款被银行起诉,由于当时能力有限故此事一直拖着没处理。16年的时候我找到银行协商处理此事,告知了其中缘由,最后银行同意我支付35万,并出具书面批复给我放弃对我的追索权同意免除剩余利息和罚息(按其计算说有20多万),说5年后我的信用记录可以恢复。17年4月份的时候我去人行拉个人征信报告发现我的信用报告里面该银行的呆账记录还是一直在的。我也查过征信条例,其中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请问:1、我这种情况符合征信第16条说的“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的情形吗?2、我致电银行后被告知需要我偿还被免除的利息部分才能使信用报告的“呆账”不再上传,这个对方有权利这样做吗?3、好心的能人能否给予我一些指点,我该怎么做才能使我的征信记录5年后恢复?谢谢!

其他 2017-05-12 15: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查看归还银行贷款时双方如何约定的。
    【追问】孙律师你好,银行和我的约定为:经总行信贷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同意支行对XXX 30万元贷款及欠息在借款人一次性现金归还35万元后放弃剩余部分欠息的追偿。我也在2016年12月31日归还35万现金。
  • 你好,及时还款。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满意。
    【追问】35万的款项已经在2016年12月31日还清,相关还款凭据、银行批复都已经给我,我的征信记录5年后能恢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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