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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16年五月向劳动仲裁提交的申请,17年五月才收到判决,本人于2016.3.17被原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3.17开会说公司股权转让了3.18就不让上班了),我主张公司赔偿两个月工资为13600元,劳动仲裁只裁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800元,我认为不合理,想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单位于2015.7-2016.3共欠本人27日公休,我主张原单位支付加班工资12039元(日工资*27*2),仲裁驳回了,说我证据不足,可是我去原单位问,他们说我们以前的人的资料已经全部删除了,我无法搜集更多证据,唯一的证据就是我的工资证明和工作微信群的记录和原单位欠休统计的打印单。请问这27天的工资我还能要到吗?谢谢

其他 2017-05-11 17: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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