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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在深圳工作,2011年7月进入A公司,但公司在2013年底被B公司收购,A公司与我们签了离职合同,但没有给我们作赔尝,然后重新与B公司签定了新合同,并附加另一个合同,附加合同内容是B公司同意我在A公司的工作时间转移到B公司,2013年和B公司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在2017年4月的时,B公司提出解雇,工作到2017年6月底为止,B公司提出赔尝6个月工次作为补尝。但我现在的合同是无固定合同,B公司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违反了劳动法,赔尝金是否按照年限的双倍来赔,即6*2=12个月的工资?望解答,感谢!

其他 2017-05-12 09: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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