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自96年至今在福田区某民办学校任教.自06年任教务助理主任.08年与校方签订无终止期限合同,合同工资一项写明以聘书为准(聘书写明工资5400元其中500元助理主任津贴),09年7月因人事调动校方安排我只任教学工作,但未以任何书面形式解除之前签订的聘书也未在任何全校集体会议上公布解除我的职务(聘书上写明助理助任的任期以合同为准即无终止期限)以前每年校方都要与各位教师签订聘书列明工资金额,但零九年七月起并未与教师签订任何聘书,只在工资上进行调整,我的工资被调整为基本工资4900元直接打入银行,班主任费100中午带学生午饭加班费120以现金发放.今年七月校方单方面提出解约.我现有几个问题请教您:1顾主单方提前解除无终止期限合同应按原聘书工资5400还是先行工资4900?如按现行工资津贴220应否包括在内?2根据法律规定校方是应赔偿我十二个月工资及一个月代通知金?无终止期限合同应否双倍赔偿?3我07年为休产假教师代课共67节校方未支付分文代课费我可否要求补偿?如可以应按当年工资5400还是4900计算?4校方提出如按今年新制度每节代课费20元补偿要求我放弃追讨任主任期间寒暑节假加班费合法么?

其他 2010-07-29 15:3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深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