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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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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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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固定期限合同赔偿

  小刘与一家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却遭解雇,公司的理由是小刘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公司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补偿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一旦员工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支付员工补偿金。

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却遭解雇

小刘研究生毕业后到深圳公司工作,由于学历比较高,入职时公司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是由于缺乏工作经验,工作半年了,尽管单位也安排了培训,小刘仍然很难适应工作。于是,公司作出了30日后与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司的决定让小刘感到非常突然,她认为,既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怎么能这样轻易地终止呢?对此,公司的解释是,虽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终止,因为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一些终止条件,只要这些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比如,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乙方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时,甲方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还认为,既然是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单位的解释是否合理呢?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理补偿金。公司与小刘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来终止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从表面上看,符合上述规定。

但是,《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公司与小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的,合同中约定的“乙方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时,甲方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正是“偷梁换柱”,把《劳动法》中第26条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当成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这种规避法律约定的终止条件,是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公司不能与小刘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来处理,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小刘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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