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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借款人周某因购买机床需要,特向刘某借款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息1.2%,借款期限130天,从2010年6月11日至2010年10月11日。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借款到期人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本金和利息,逾期1至10天在原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30%,逾期10天以上在原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直至本息结清为止。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为借款人承担清偿责任。 本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借款人签字:周某 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保证人签字:陈某 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都是朋友家庭住址都认识就没有写。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都填写了的。

票据纠纷 2011-06-20 07: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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