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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个问题,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谢谢! 我和公司在2009年底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公司未与我们续签合同,但劳动关系还存在,我们一直在公司上班,现在公司要搬到另外一个城市,只提前几天通知我们,而我们家都在这里,不可能去另一个城市,公司方面也没有任何补助。 因为已经没有纸质的劳动合同约束,我想问下,因为我的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已经终结,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合同适用于我们的情形吗?是否可依据此提供赔偿? 另外,工作地点变更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形势变更,公司并未提前一个月告知,也不愿意有任何赔偿,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能得到支持吗? 期待回复,谢谢

仲裁 2011-06-20 21: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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