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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情况: 我在06年3月和现在的公司签了第一份合同(期限为06.3.13~09.3.13),而后为了交社保,又签了第二份合同(期限为06.10.20~08.10.20,同时职务发生变化,但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767元,远低于实际发到手的工资)。现在公司每个月所发的工资只是第一份合同约定的一部分,所以发生争议。 1、我所签的两份合同,究竟哪个是法律认可的或者部分认可? 2、可以依据哪部法律的条款说明第一份合同才是有效的?

仲裁 2008-01-20 14: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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