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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与某开发商签订认购书,乙方应于本认购书签订后7日内(即2011年6月18日起,至2011年6月25日止)到某营销中心签订《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若逾期与甲方签订《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逾期付款或逾期办理按揭手续的,甲方有权取消给乙方的所有优惠权益,且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认购书,乙方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退还。但是现在开发商口头通知本人于2011年6月29日后去签订《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请问本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其他 2011-06-20 12: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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