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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们是东风新村XX际的业主,我们购房是同开发商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的使用用途为:住宅。而房屋产权证办下来时设计用途为:公寓。我们同开发商签的购房合同使用用途与房屋产权证的使用用途不符,是否有欺诈行为?

其他 2009-05-15 22: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寓确实主语住宅的一种
  • 公寓也属于住宅的一种,不存在欺诈。
  • 你好,建议你到当地的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进行详细询问,那就是商品房登记时房屋的用途到底分为哪几类,如果房屋住宅用途包括公寓,那么就不存在欺诈,如果住宅和公寓是两种不同的用途类型,那么该合同存在欺诈行为。你可以起诉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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