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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11-06-20 2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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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民法原理,房屋相邻权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在对自己的房屋行使权利时(如:居住、出租),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另一方对自己权利的限制。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和《物权法》第84条都规定了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16字方针。无论是房屋业主还是司法、行政部门,在处理或调解相邻关系纠纷时都应当严格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相邻权的涉及面也非常广泛,不但包括因用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日照等产生的相邻关系,也包括相邻不动产排放污染物、弃置废物以及相邻管线铺设而产生的相邻关系。本文业主杨女士遭遇的就是典型的相邻房屋排放污染物(噪声)而侵害其相邻权的纠纷。 《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民法通则》第83条也规定了不动产相邻方妨碍了对方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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