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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小到外地定居,2009年到到宁波来拿回我的房产,结果我的房产名字已不是我的了。事情是这样的,我本人从小14(1962年)到香港定居,我母亲和弟妹在大陆。我一直在赡养老人和弟妹,1979年我母亲说老房子要返新,我寄钱4000元回来给他们造了三间平房,95年的时候做土地证结果给弟弟一个人做去了,当时他也没有通知我,本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2006年母亲去世也没留下任何遗嘱,(我是一直在赡养母亲的,可以这么说是我一个人给她经济来源的)请问我是不是可以有权拿回我应得的房产。

仲裁 2009-03-13 12:1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如果想全部拿回房屋所有权,缺乏有关证据,困难比较大的;可以作为遗产要求分割。
  • 可详询律师确定具体解决方案.
  • 您好。请问您的户口在哪里?是否还是宁波市的农村户口?农村的宅基地有特殊性,政策性很大。你可以咨询宁波当地的国土局。
  • 你好!虽然房产登记在你弟弟名下,但如果能证明房产系你母亲之财产,则你母亲去世之后,该房产应作为遗产处理,而你应有权作为继承人之一,继承该遗产。你邮寄回的钱的相应单据(单据上如果有注明系建房之用则更好),周围邻居的证人证言,均可作为该房产实际上属于你母亲所有的证据。此复!
  • 如果你母亲的确没有留下遗嘱,那就可按法定继承方式重新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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