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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去年5月份在石家庄 小区买的期房,当时五证齐全,到目前为止正在内装(我买的二期,一期五年至今未交房)购房合同在2016年五月份签的,其中约定2017年6月30号交房,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为月万分之一(平均每月50~80元不等)。今天过去拿合同发现开发商单方面增加了合同的附加条款,其中对交房影响比较大的条款就是天然气管道,说要是因此无法交房的话,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此附加条款不签订就不给购房合同。我想问:1.此附加条款是否有法律效益,当时签字时并没有此条款,2.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月万分之一)是否合理,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条款,3.多余的附加条款又重新约定了交房时间,算不算违约,或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以上问题,还请尊敬的律师做出明确的释疑解答,万分感谢!

离婚 2017-05-17 18: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天然气管道不能成为不能交房的条件,故此附加条件来免除其不能交房的责任是不合法的。对于违约金的约定认为过低的话,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你的损失高于该违约责任约定。
  • 问题比较复杂,建议携带资料同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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