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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王**投资在商庆荣名下景润水电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商**同意在2008年10月底前退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壹拾捌元整。如到期不能归还,商**同意将本人在景润电站的所持股份以人民币壹拾捌万元归还陈**,再由陈**支付人民币壹拾捌万元给王**。三方在2008年8月26日簦字同意,至今未付款,已过时效了吗?

其他 2011-06-21 08: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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