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您好! 某员工于04年底进入公司上班,至07年11月7日离职。至离职时的工资为1400元,期间有迟发工资的现象,至11月工资只发到8月份。07年11月7日该员工向总经理辞职,当时公司帐上也无多余现金,故自付现金给该员工4000元,并签了收款确认书。(当时经理也没有细算,双方协商好给了他一个4000元整数,但在明细上考虑不周,因单月工资不高于1400元,所以平均一下列了3个整月(8月、9月、10月)各1250元和11月250元。造成了8月份有银行发的1400元和现金发的1250元)。事隔1个多月后,该员工提出了仲裁,称自己的工资是2650元分二笔发放的,计银行转帐1400元、现金支付1250元。要求公司支付银行部分3000多元,以及扎七扎八违约之类的共计3万多元,最后仲裁及一审都以8月份的二笔工资为由,认为其工资是分银行和现金二次发放。故判公司支付银行部分3000多元。 在此向贵处咨询一下如何上诉,有无胜诉可能,以及在审理中的注意事项?谢谢! (在一审中8月份的多余部分我们辩称是多发给他的奖金,在二审中我们应如何解释8月份的工资)

诉讼 2009-03-14 13:05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8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