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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父亲在1999年12月18日在向丹路撞上了一个人,为了及时送医院破坏了现场,被交警队判为全责,在救护住院以及评定伤残(后定为8级)期间共支付了医疗费用4万多元,双方在2000年8月17日在交警支队的协调下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签字:"一次性赔偿26285。本事故至此一次性处理结束"(原句这样写的)。。可在2001年8月7日对方向花山区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后期医疗、植皮等费用,经3次开庭后此案件双方都没谈妥,在当年12月被中止审理,可在今年2011年6月15日在我父亲未到庭的情况下被花山区结案要求支付医疗费用5000多,另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我觉得不合理。有两个疑问向您请教:1、身体损害赔偿诉讼从受伤之日起算诉讼时效的话即本案的1999年12月18日,对方在2001年8月7日起诉,算没算过了诉讼时效啊?2、如果赔付的后期对方如果还有2次、3次等医疗费用那还要我们一直承当下去吗?

其他 2011-06-21 17: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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