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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女士:您好!我是江苏江阴一家企业的员工,该企业在10年6月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不能正常生产。公司在外地还有一个生产基地,于是我们部分员工在7月份服从公司安排去了外地,由于我11月份要参加考试,于是在8月份向老板申请回家复习考试,准备考完继续过去,但是老板在申请书上批复说为了节省来回费用,就不用过去了,等总公司开工以后书面通知上班时间。于是我考完试以后多次询问公司是否有岗位给我上班,结果没有,还让我自己先找工作上班,于是没办法,只能找工作了,现在公司通知我今年7.1日去上班,我在新公司上班挺好的,不想再过去了,在待岗期间因为公司在给我交保险,所以一直没有去办辞职,现在在新公司试用期合格了,准备去辞职,请问这样属于违反劳动合同吗(我的合同期限到2012年2月,签的是5年的)?辞职能得到补偿吗(我在以前公司工作7年了)?待岗工资能要到吗(我从去年9月份开始待岗到现在)

仲裁 2019-05-28 02: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 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总之,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合理规划,使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计划等因素,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
  • 你好: 改变合同是由单位提出,合同的改变是应经双方同意才能签约生效,员工不愿变更新合同,实际是不可行的。或者解除,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签订新合同。 协商不一致时, 旧合同还有执行的可能吗? 顺延的一年时间, 在单位的工作期间属于原合同的延续,拒签新合同,提出续签原旧合同,关键是原合同的客观条件是否还存在?
  • 一般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后才能辞职,但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你可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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