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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平面设计师,2016年12月19日,在工作中把脚崴伤,在我的一再要求下2017年1月19日去劳动保障局鉴定,为工伤,让我把医疗费单据交公司,去保险报销(我自己垫付),我2017年2月4日上班,2017年3月24日公司让我回家养伤,到2017年5月底合同到期.工资照常发放,2017年5月17日公司来电话去领医疗费,说报回来了,我到公司让我签通知休到,2017年5月2日.原文如下:通知1,你的医疗期至2017年5月2日结束,申请的医疗费用已报销到账,现通知你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打在你的工资卡内.2,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当时让我签字,我觉得不合理没签.18日来电话通知19日上班,当时我正在老家结婚,向公司请婚假,对方讲提前一周请假,22日我父母去了公司,据听有关人士讲,不但医疗费到公司账.还有保险补助金也到账,像这种情况应怎样赔偿?

调解 2017-05-23 14: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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