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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就是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家庭共有财产好像有这么一个特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一旦家庭共同生活条件消灭,家庭共有财产也因此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随之消灭。请问农村房屋当时审批建造的时候有这人的名字,但房屋建造好之后,因结婚户口迁出,与别人成为一家,在别村建造了房屋,而且至今也有二十几年。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视为他已经不是我们的家庭成员,无权经过法院起诉要求对我们家进行分析家产?结婚另迁他处造房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不是已经与我们分户了?如果他通过律师来诉讼分家析产,其他家庭成员如果不同意,他能单方面能要求法院分家产呢?

诉讼 2011-06-23 09: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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