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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售房合同第23页中:标题“附件7,未计入共有共用分摊面积,但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和建筑”,包括“自行车库、业主共用停车位、物业用房、共用设备用房等”,表中说明栏第2条“未计入分摊面积的共有共用部位,产权归全体购房者,购房者享有使用权”。 2、售房合同第20页中:附件6中第8条“共用停车库/场,位于地下负一层,数量约919个(地上约137个,地下约782个)”。 3售房合同第7页中:“第八条,配套房屋和建筑的产权归属:甲、乙双方约定,附件7(第23页中)所列配套房屋和建筑,虽未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但随商品房的销售,应当无偿转移归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全体业主按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综上所述,附件7中(第23页中)所列“未计入分摊面积的共有共用部位(包括自行车库、业主共用停车位、物业用房、共用设备用房等),产权归全体购房者,购房者享有使用权”。 注:以上打“”内文字均引用自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原文。 此种情况下,合同中已注明共用停车库/场(数量约919个)产权应是归所有业主吧,开发商不能再“出售、收益”了吧,物管公司不能再“经营、收益”了吧。谢谢回复。

其他 2011-06-22 22: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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