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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拍卖行拍得一房产,办理物业过户等手续时,原业主05年欠缴物业费到上周末为止一共五千多,累计滞纳金高达2.75万之多,物业人员说按千分之五的日利息计算,并且得到佛山物价部门的同意的,而且滞纳金的收取在原业主买房时,已经签署相关协议,我作为买受人,在拍卖时虽已被告知要承担原业主的各项费用,但是仍然觉得滞纳金的收取不合理,想咨询下,法律方面有无相关规定,对滞纳金的收取有约束,难道这样无限制的增长。。。要无理由承担么?

物业管理合同 2011-06-23 1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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