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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浙江杭州的,所在企业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占51%。该企业于1999年6月成立,当时职工由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为纯国有企业)其他子公司及部分被集团兼并的公司转岗分流人员,后通过社会招聘部分职工。我于2002年7月学校毕业后通过招聘进入该企业。现企业正参与集团公司的改制,其中改制安置方案中有一条:控股子公司的社会招聘人员经济补偿金按国有资产的控股比例享受。意思就是我们这些社会招聘的人员只能享受到51%的补偿金,而转岗分流人员却能享受到100%的补偿金。对于此方案我表示不理解,怀疑其合法性,烦请各位老师指点!

改制重组 2008-03-19 13: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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