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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汤系夫妻,1979年1月生育一子汤某。2001年1月,被告岳某与其夫叶某购买了川F*****号大货车,从事运输业。同年9月,受被告岳某之夫指派,二原告之子汤某驾驶该川F*****号大货车同叶某赴广东运输货物,该月4日13时20分许,汤驾车行致广汕线48公里处,与牌号为湘M*****大货车相撞,汤某、叶某当场死亡,湘M*****大货车驾驶员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逃逸者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汤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叶某无责任。2002年1月24日,原告汤继团与被告岳某在四川省彭州市蒙阳法律服务所组织下,达成了互不追究(民事)责任的协议。后被告岳某代表双方家属前往广州向湘M*****车主及驾驶员要求赔偿未果。同年5月17日,岳某将保险公司理赔款5100元,转付了二原告。现二原告涉诉要求被告按雇主责任赔偿,被告则以双方以达成互不追究责任协议拒绝赔偿。

其他 2017-06-02 09: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对方拒绝赔偿,首先你可以到交通部门,让交警出面为你们主持调解,若对方还是拒绝调解,你可以拿上事故责任认定书去法院起诉,对方有保险的,可以连保险公司一起作为共同被告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你自身的权益。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法律上是有严格的认定条件的,首先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事故后果需要达到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程度,如果造成的事故情节轻微、无人员伤亡、负次要或者次要以下责任、无重大财产损失的,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那就不能被认定具有“肇事后逃逸”情形。其次,肇事逃逸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肇事方没有此目的,也是不能认定具有“肇事逃逸情节的”。当然,何为“逃避法律责任”,表现上有多种形式,法律上也有多种认定,具体认定需要结合案情和证据才能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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