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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09年2月4号从客户哪里回的合同款3000元,因为是在外面跑业务的,怕钱弄丢了,所以放在办事处了,有两次回公司把这事情给忘了,等到2月28财务问我要合同款,因为27晚上我有点急事所以从合同款里面拿了300块钱,但是合同款当时有同时把300块钱借给我交给了财务,但公司却说我有损公司利益,罚我5000元并停职,请问这样合理吗,还有我进公司时公司说给我们签合同,但是合同签了却一直没有给我们买三金,以及没有把合同交到我们手中,现在我想辞职,但是辞职前我去找财务要我最近一个月的工资,他说那个已经不存在了。给我两条路:1,要么接受处罚继续工作,2,理直气壮的让我找劳动仲裁。我现在想维护我的权利我应该怎么做,请你们帮忙指点。

仲裁 2009-03-15 16: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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