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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民工被一无承包资质的工头邀集到云南二建司下属的兰坪项目部工地打工,该公司未和此农民工签劳动合同,每月由小工头到该公司替农民工代领工钱,每月3000元。一日,工头不在,该公司的一个管理人员安排农民工去干木工活,原来此农民工是泥水工,不慎,此农民工的左手大拇指被锯断。 到医院后,因断指时间过长和医院用酒精泡手指,处置不当,该农民工遂无法接上手指。 农民工到昆明市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工伤六级。 此后,农民工与云南二建司进行协商,因云南二建司无诚意和一再进行责任推卸,故到昆明市盘龙劳动仲裁为有事实劳动关系。但盘龙区法院乱判为无劳动关系并以人损判定。 农民工不服,上诉到昆明市中院,随后,云南二建司和那小工头均“不服”(实为责任互推和把受伤责任想推给农民工),均上诉到昆明中院。 目前,此案已在昆明市中院进行了审理。 经典:一个民工工伤案,竟然三方不服,同时上诉,为啥? 请问:此案的结果?

其他 2009-03-15 23: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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