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幼儿园教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中途离职,以及因此引起的工资扣除问题,我们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外,根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您的情况中,如果您已经为该幼儿园工作超过一个月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幼儿园应当向您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补偿。即便您决定立即离职,只要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幼儿园依法仍应支付您相应的工资及可能的赔偿。对于幼儿园扣除您一个月工资的行为,如果没有合法依据(如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导致的扣款),这样的扣款很可能是不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要求幼儿园依法支付应得的工资和可能的双倍工资赔偿。如果幼儿园拒绝支付或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次,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争议;最后,如有必要,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您有权依法获得自己应得的工资和相关补偿,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