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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签合同,一式两份,但是公司没有把合同给我们,后来因为公司保管不善,合同不见了,要求重签,之前合同是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要求现在签订的日期改成2017年6月6至2019年6月6日,这样合理吗?而且年假也变成了3天,加了一条辞退之日就是劳动合同解除之时

其他 2017-06-17 17: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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