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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春与被告张X现为同上同村关系。2017年4月11日11点左右原告赵X春(农民)来到被告张X(农民)家,请求被告张X合伙一起砸草,原告赵X春说家里人手不够,请求被告张义先给自己砸草,然后再给被告张X砸草,被告张义同意与原告赵X春合伙一起砸草。原告赵X春来被告张义家时恰好被告张义的朋友赵金贵在被告张义家,赵金贵并亲眼见证两家合伙砸草的全过程。被告张义于4月11日下午13点左右到4月12日11点左右与朋友赵X贵一起来原告赵X春砸草的地方干活。4月12日中午被告张X同朋友赵X贵在原告赵X春家吃过午饭。原告赵X春说下午给被告张X家砸草,被告张义说下午起风了先不砸了,但原告赵X春以明天要放羊为由坚持下午给被告张义家砸草,然后将车开到山上,开始砸草,当原告赵X春刚刚打开机器时,由于操作失误将自己的食指,中指,无名指的第一个关节砸伤,大拇指的手指肚刮伤,当即原告赵X春与妻子刘X到齐齐哈尔XX医院医治,在治疗的过程中,被告张X垫付9000元医药费。原告赵X春的医药费花了6900,但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7万多元损失。原告和被告的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离婚 2017-06-07 08: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所谓侵权责任的构成是指民事主体因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具备的主客观条件。主观条件与民事主体的行为以及行为人的内心状态有关,而客观条件则与现实的损害结果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相联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定。这一规定要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同时第七条又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对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这些规定可知我国的侵权责任主要是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理论界有四要件说,即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 合伙的话,是共同承担的,详情致电
  • 从你的陈述无法看出责任划分情况。需要开庭时具体提交证据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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