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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2011年6月23日到期),我在本公司工作已有6年了(05年3月入职)。公司说按新的劳动合同法赔偿经济补偿金,而新劳动合同是从08年1月起实施的,所以经济补偿金应该从08年1月起算,共赔偿3个半月。请问这样合理吗?是不是应该赔6个半月?公司给的离职申请书我能不能签名?谢谢! 以下是公司给的劳动法栽要: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 2011-06-26 16: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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