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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由单位组织体检,于2008年在本市某一医院体检,体检本上记录本人有尿蛋白一个+,尿潜血一个+,这对医生来说,应该知道该记录的严重性,即是判定肾炎的重要指标。本人由于不了解情况,对此危害也没能意识到。2010年,单位又组织我们到该院体检,结果是尿蛋白三个+,尿潜血三个+,尿肌酐139.4,这些指标表明本人已进入肾功能不全期,其治疗难度相当大,可以说是不治之症,而在两次体检之后,医院和和主检医师都没有电话向本人解释体检结果并提示其严重性,给本人身体和经济方面带来巨大的伤害和损失,现在本人不能从事劳累的工作,并且每月的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超过千元。本人认为作为普通人,可能对某些结果出现些许异常是不会重视的,但作为医院和和医师,专门从事治病救人的专业人士,竟然对病人的严重病情视而不见,不告知病人,这是极大的不负责任和道德缺失,因此,本人在这里向各位熟悉法律的各位热心的法律工作者们咨询,希望您们伸出您们友好有力的手,给我以帮助,帮我讨回公道,谢谢!

诉讼 2011-07-03 23: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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