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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爱人从事的是电工工作,去年7月19日受工伤,颈骨和肋骨骨折,12月单位把他送到医院疗养一个月,今年三月末我爱人上班了,因为有时患处难受,没有再上夜班,前几天单位要他去干保洁或保安,被我爱人回绝,然后单位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以两个月的工资额作为经济补偿,单位这样做是否合理?我们还需要做些什么?另外,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单位也不给报销,去年的年终奖也一分钱没给。急盼田律师给予解答,谢谢!

其他 2011-07-06 03: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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